依據修正後之「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」第11條規定: 來臺就學之外國學生畢業後,可申請延長居留1年, 若於延長期間內有尋職事實或正在辦理工作許可, 可再申請延長 1次,最長可延至畢業後2年。
歡迎有需求之同學留意自身居留期限,並儘早辦理申請。
如需協助,請洽國際與兩岸事務處。